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務部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商務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務部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本部各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本部各直屬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部政府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五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六條 政府集中采購,也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是指商務部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委托中央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政府集中采購范圍,按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以下簡稱《中央目錄及標準》)。
第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商務部組織實施《中央目錄及標準》中《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采購活動。
商務部按《中央目錄及標準》的要求,編制《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上報財政部批準列入《中央目錄及標準》。
商務部根據預算項目管理需要,確定商務部部門需要實施集中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及服務項目;需要實施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
第八條 分散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之外、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九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依法應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為主要采購方式。
第十條 公開招標,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依法自行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供應商投標。
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3個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直接邀請3家以上符合相應資格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可以直接與供應商談判并購買的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采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第十五條 詢價采購,是指對3家以上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六條 對于達到國務院辦公廳規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貨物及服務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對于未達到規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部直屬單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確定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也不得將應當政府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政府采購。
第四章 采購單位及職責
第十八條 財務司是商務部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二)審核、匯總、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三)指導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
(四)會同相關單位擬訂《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
(五)擬訂商務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六)規范選擇商務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七)管理、指導、監督本部各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八)審核、匯總、編報商務部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事項,以及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和統計信息;
(九)參與修改完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十)組織實施促進商務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研究。
第十九條 商務部內部政府采購監督由機關紀委牽頭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負責政府采購活動中各環節,主要是評審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等環節的程序監督,必要時可以請專業機構協助監督。
(二)規范商務部各相關單位的監督行為。
第二十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是商務部政府采購的采購人,應嚴格執行各項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或建議,下同);
(二)編制并報送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三)具體實施本單位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
(四)具體實施本單位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
(五)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分散采購工作;
(六)受托組織實施商務部歸口業務的分散采購工作;
(七)負責部門集中采購范圍內需要統一實施項目需求文本編制、解釋、采購質疑處理等工作;
(八)根據授權,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和代理合同;
(九)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及統計等信息;
(十)保存本單位政府采購檔案;
(十一)其他屬于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部各直屬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應實行內部統一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制約機制,加強基礎管理,建立健全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是受托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中介組織,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指屬于《中央目錄及標準》范圍內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法定代理機構。
社會采購機構是經財政部門認定,有資格接受本部各直屬單位委托,從事政府采購的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將《中央目錄及標準》中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對于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也可以委托社會采購機構代理。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是指依照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向本部各直屬單位提供合同約定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社會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政府采購預算及計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提出下一年度財政預算時,應根據需求情況,按政府采購預算確定的要求,將該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部門預算中單列,按預算管理程序上報。財務司在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 財務司在收到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15日內,批復本部各直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一并批復。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收到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批復15日內,編制年度采購實施計劃,包括: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分散采購實施計劃,送財務司。
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將本單位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要求(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分別編制的具體采購計劃。
第二十六條 財務司匯總編制部年度實施計劃,提請部領導專題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報財政部備案,其中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抄送集中采購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嚴格按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進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八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根據部預算管理規定,上報業務請示中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應將相關事項一并上報。
第二十九條 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變動等涉及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務司補報政府采購預算申請,財務司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批準。涉及集中采購事項的,將相應調整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集 中采購實施計劃一經上報,不得隨意撤銷和改變。
第三十一條 未列入當年政府采購預算、或未辦理預算調整報批或補報手續、或未列入集中采購實施計劃的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六章 政府集中采購
第三十二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根據財政部和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購規定和程序,實施政府集中采購項目。
第三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集中采購范圍內的項目采購時,貨物采購一般采用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和其他方式貨物采購三種方式;服務采購以定點采購為主;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項目采購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監理采購項目采購主要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其他方式的貨物采購,由集中采購機構根據本部各直屬單位的采購需求,按集中采購機構的操作規程,確定合理的采購方式。對于協議供貨采購的貨物,財政部規定采取批量集中采購的,應實施批量集中采購。
第三十四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執行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未達到集中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當與意向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采取詢價方式,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集中競價,或參加電子競價系統競價。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集中招標項目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單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第三十五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在實施《中央目錄及標準》內的項目時,因特別原因確需轉為分散采購的,應向財務司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
第七章 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三十六條 財務司根據商務部實際需要,擬訂《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報請財政部列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央目錄及標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本部各直屬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可由部業務歸口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部業務歸口單位及本部各直屬單位,應依法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部門集中采購。
第三十九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實施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原則上應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預算低于12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且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可以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適用《招標投標法》采購工程項目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按照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本部各直屬事業單位具備財政部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采購。
第四十條 部門集中采購、分散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相關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或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二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采購人代表身份,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談判或詢價工作,但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
第八章 政府采購合同及代理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及代理合同適用合同法,并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四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采購人的合法權益。本部各直屬單位應當自政府采購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副本送財務司備查。
第四十五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或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在所委托事項結束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第四十六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按照中標(成交)的規模、數量和金額,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副本送財務司備查。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本部各直屬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采購合同金額的10%。補充合同金額超過120萬元的,須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五十一條 在供應商履約后,本部各直屬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應當組織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五十二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提出撥付資金申請或支付資金。
第九章 政府采購審批及備案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方式。本部各直屬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以文件形式將需要備案或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及采購活動事項,送財務司備案或審核。財務司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將需要報送備案或審批的項目,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五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回復意見。應報送財務司備案事項及報送時限為:
(一)本部各直屬事業單位有關政府采購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工作流程等相關管理文件。文件印發后7日內。
(二)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本部各直屬單位收到預算批復后15日內。
(三)集中采購實施計劃的變更或補報?;顒訉嵤┣?。
(四)代理服務結束后應填報的采購代理機構服務評價表。項目政府采購中標公告后5日內。
(五)采購方式變更經財政部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在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項目執行結束后10日內。
(六)代理合同和采購合同。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
(七)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審批事項應當依法經財政部批準后方可實施。本部各直屬單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財務司以下審批事項:
(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
(二)對當年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提出變更,在申請部門預算變更時一并上報,或直接就政府采購預算變更上報;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財政直接支付項目因采購合同變更而涉及支付金額的;
(五)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或需要自行采購的;
(六)實施《中央目錄及標準》內的項目時,因特別原因確需轉為其他采購組織形式的;
(七)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上述報批事項,本部各直屬單位應當將采購項目及變更事項詳細報財務司,上報材料包括變更事項、擬采用的采購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七條 財務司可根據財政部的授權,對本部各直屬單位實施備案或審批管理。
第十章 政府采購信息公開
第五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開:
(一)商務部政府采購的部門規定;
(二)商務部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
(三)本部各直屬單位的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更正事項等;
(四)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
第五十九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完整、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六十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對于法定公開的內容,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開。
第十一章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及檔案管理
第六十一條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是指根據財政部規定要求和格式,本部各直屬單位將政府采購活動如實統計匯總并按時上報的工作。
第六十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分季報和年報,本部各直屬單位應于每個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季報,于年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年報。上報年報時,應將年報的紙質和統計分析報告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財務司。
第六十三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健全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政府采購各環節的資料,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二章 政府采購監督及檢查
第六十四條 國家財政、監察、審計機關以及部機關相關單位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商務部政府采購實施監督檢查。對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各自職權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五條 商務部實施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文件的編制情況;
(六)政府采購信息在相關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
(七)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情況;
(八)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九)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對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六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向有關管理機構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七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或個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或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按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條 對外援助、駐外經商機構館舍建設及部律師選聘等有另行規定和辦法的,在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適用相關專門管理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本部各直屬事業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實施細則,明確各方權責關系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二條 各特派員辦事處涉及政府采購的,執行本辦法相關條款。
駐外甲類經商機構在境內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或服務,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七十三條 商務部管理的商會、協會、學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9日起施行,《商務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商財字[2013]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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